湖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
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
第十八条 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或在行政、司法机关、教学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;
(二)大学本科以上学历;
(三)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、丰富的业务经验,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。
第十九条 推荐委员候选人,采取市、州律师协会推荐,律师自荐两种形式。
市、州律师协会推荐委员直接报省律协业务部。
律师自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会议研究,并报被推荐人所在市、州律师协会审核同意,报省律协业务部。被推荐人经评审程序确定后,通知所推荐专业委员会和被推荐人所属市、州律师协会。
第二十条 被推荐人应该如实填写申请表,并由市、州律师协会审查,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,寄送省律协业务部。
市、州律师协会审核内容应包括:
(一)被推荐人是否符合第十八条所列条件;
(二)被推荐人执业品纪情况;
(三)被推荐人是否积极参加当地行业公益事务。
第二十一条 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经候选人推荐程序后,由省律协秘书处确定。
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,并报省律协秘书处备案,可以吸收市、州律协相应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为委员,可以吸收专业人士、港澳台律师、外国律师为特邀委员。
第二十三条 委员责任和义务是:
(一)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,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;
(二)积极参与律师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建设;
(三)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,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(四)恪守律师执业准则,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;
(五)在执业地热心倡导和组织律师业务拓展、交流和研讨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二)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;
(三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四)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。
第二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,应事先请假。委员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本委员会主任、执委会和省律协业务部。
第二十六条 委员自愿退出专业委员会的须告知主任或执委会。执业关系转入其它省市或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,但可转为顾问或特邀委员。
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其委员资格:
(一)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;
(二)专业委员会要求的全体委员活动四年中累计三次请假的;
(三)违反律师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;
(四)不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。
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和委员名单于每年五月予以公告。
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置研讨员作为委员的后备人选。研讨员的管理由专业委员会自行决定。
原作者: 付军
来 源: lx